全校各有关用户: 学校关于收缴本采暖季采暖费的通知下发后,部分住户提出关于未封闭阳台的收费问题。现就该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 1、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规定,未封闭的阳台不收费。 2、未封闭阳台的住户,请于11月5日前电话告知所在校区供热管理部,水电供热中心核实、统计后,转交房改办确认相应核减面积。 3、校内住宅未封闭阳台的住户数量不多,且异常分散,在发放11月份工资前确认工作难以完成。因此,发放11月份工资时,所有住户采暖仍按照原确定的采暖面积扣除,待房改办确认未封闭阳台面积并公示后,统一于12月份工资中退费。 特此通知 附:各校区供热管理部电话 东校区:64663 西校区:82472 南校区:92449 南新区:58030
后 勤 管 理 处 2008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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